一、基本案情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后经审查,以申请商标标识文字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
二、决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有悖于一定时期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属于该规定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情形。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应综合考虑其文字组合、构词方式、应用语境、使用商品、接触人群等特点。
本案中,“鸭子”通常指一种家禽,但在一定语境中也有“提供色情服务的男性”之第二含义,社会公众在接触到“鸭子”一词时是将其作为通常含义认知,还是作为第二种含义认知,与其前后语境和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境密切相关。“叫个鸭子”使用“叫”为谓语动词,使用“个”为量词,与餐饮行业中订餐时常用的谓语和量词明显不同,“叫个”+“鸭子”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容易使人将“鸭子”与前述第二种含义相联系,对“叫个鸭子”整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此外,“叫个鸭子”品牌在营销过程中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营销战术等具有“引人遐想”的暗示性,申请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鸡来”商标,强化了这种低俗联想。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组合中尚有鸭子的具象图形,但是相比而言,文字的认读、呼叫和传播功能更强,更易产生社会影响,鸭子图形并不能冲淡或者抵消“叫个鸭子”文字所产生的低俗暗示。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公共领域的商业标志,除了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自觉或不自觉地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际接触者和影响力范围存在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商标所体现的文化格调和价值内涵能够通过其使用被广泛传播。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本身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案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不予审定并禁止使用。